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秩字,110年度,98號
SLEM,110,士秩,98,2021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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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士秩字第9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何玉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0 年9 月7 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10301559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玉華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富士強力膠貳支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何玉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㈠時間:民國110 年9月1 日9 時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前。 ㈢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單。
㈡被移送人何玉華於警詢之供述。
㈢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之強力膠2 支、現場 及監視器照片。
三、扣案之強力膠2 支係供受處分人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 為被移送人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 項之規定 ,均予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6條第1 款、第22條第 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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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