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調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賀靜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翁孟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原告起訴狀未記載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
應具體記載請求被告應向原告所為給付之金額為何),及本
件據以請求之法律規定、請求權基礎為何。
二、本件請求50萬元之項目及金額明細各為何,並提出各項請求
之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