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調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振球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黃振球、黃玉玲等繼承 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黃合定、黃呂秀雲之遺產數額。惟本件聲 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非兩造以調 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蓋因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 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確認之訴,是依法律 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