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字,110年度,226號
CYEV,110,朴小,226,20210929,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朴小字第226號
原 告 金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帆
被 告 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政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7,936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及聲明如附件所載。

1/1頁


參考資料
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