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小字第187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訴訟代理人 康榮洲
何宜庭
被 告 蕭曉雯即蕭宗政之繼承人
兼
訴訟代理人 蕭宗憲即蕭宗政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27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陳報已於本院106年度繼字第306號民事裁定之裁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及被告等當時知悉其債權之證據,繕本請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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