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0年度,67號
CYEV,110,嘉簡,67,2021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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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信雄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林泰宏


林修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0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即上訴人在原審受
敗訴判決,不服提起上訴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
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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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