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簡字第433號
原 告 莊添樁
被 告 柳念祖即柳奕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在民國110年8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0,000元,以及從民國110年7月16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6計算的利息。訴訟費用1,6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件也沒有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規定的情形,因此,本院依照原告的 聲請,在只有原告一方到場辯論的情形下作成判決。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9年2月3日在原告所經營的「順吉汽車商行 」(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路○段0000號),以20萬 元向原告購買國瑞廠牌、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休旅車1 輛(下稱系爭車輛)。付款方式為同日以現金交付3萬元 ,餘款17萬元則約定從次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1萬 元(由被告電匯或到原告車行付款),共分17期分期給付 ,第一期為109年3月15日,最後一期110年7月15日。並由 被告當場簽立如附表所示17紙面額各1萬元的本票(下合 稱系爭本票)交予原告作為擔保,系爭車輛並於同日過戶 到被告名下並交車完畢。
(二)但被告事後僅給付原告第一期款1萬元,其後就沒有再依 約按期付款,原告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到現在仍積欠餘 款16萬元沒有給付。又其中最後一期(即第17期)款1萬 元雖到期日為110年7月15日,然因被告自第2期起即未再 依約付款,應可預見被告亦不會按期給付最後一期款,故 此部分應有一併預為請求的必要。
(三)因為被告上開債務迄未清償,原告依買賣契約及票據的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做任何爭執。四、得心證的理由:
(一)原告主張的事實,已提出汽車買賣合約書、切結書、本票 17紙、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車行駛執照等文書可以證
明,而且記載原告上開主張事實的起訴狀繕本已經合法送 達給被告,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的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沒有到場,也沒有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 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的前開主張,應該可以認 為真實。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付款人於承兌 後,應負付款之責;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執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 示之日或到期日起之約定利息;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 見票即付;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 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 第1項、第52條第1項、第121條、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 120條第2項分別有明文規定。被告是系爭本票的發票人, 原告為執票人,故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6萬元,及從110年7月16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6%計算 的法定利息,屬於有法律上依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是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的判決,依照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該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該由敗訴的 被告負擔。經查,本件訴訟費用是原告繳納的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以證明。因此本院一 併確定被告應該負擔的費用額為1,66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號 1 109年2月3日 1萬元 109年3月15日 CH119526 2 109年2月3日 1萬元 109年4月15日 CH119527 3 109年2月3日 1萬元 109年5月15日 CH119528 4 109年2月3日 1萬元 109年6月15日 CH119529 5 109年2月3日 1萬元 109年7月15日 CH119530 6 109年2月3日 1萬元 109年8月15日 CH119531 7 109年2月3日 1萬元 109年9月15日 CH119532 8 109年2月3日 1萬元 109年10月15日 CH119533 9 109年2月3日 1萬元 109年11月15日 CH119534 10 109年2月3日 1萬元 109年12月15日 CH119536 11 109年2月3日 1萬元 110年1月15日 CH119537 12 109年2月3日 1萬元 110年2月15日 CH119538 13 109年2月3日 1萬元 110年3月15日 CH119539 14 109年2月3日 1萬元 110年4月15日 CH119540 15 109年2月3日 1萬元 110年5月15日 CH119541 16 109年2月3日 1萬元 110年6月15日 CH119542 17 109年2月3日 1萬元 110年7月15日 CH119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