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686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訴訟代理人 郭士豪
陳怡霖
被 告 王重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在民國110年8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460元,以及從民國110年7月22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筆錄所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