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0年度,667號
CYEV,110,嘉小,667,202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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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66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黃凌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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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