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9年度,675號
CYEV,109,嘉簡,675,2021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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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675號
原 告 張麗珍
訴訟代理人 劉元平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
內,聲請閱卷並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及全體共有人戶籍謄本。
二、補正本件完整訴之聲明(含需辦理繼承登記之完整被繼承人
及繼承人姓名)、適格被告之姓名(含撤回非本件被告)、住
址、持分比例及面積之書狀。
三、被繼承人賴連鼎部分,經本院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調閱相關
拋棄繼承卷宗,原告應到院閱卷並補正正確之繼承人姓名或
選任遺產管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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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