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4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
未記載被告賴**等58人之正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於法不合,原告應補正被告賴**等58人之正確姓名、身
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並提出被告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
隱)。
三、提出被代位人賴碧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被
繼承人賴順火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記載完
整之繼承系統表(需自出於同源之血親、依民法第1138條至
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並需足認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繼承
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全
體繼承人中如有已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或聲明由繼承人承受訴訟,並
參酌民法第759條之規定,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
四、提出賴碧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被繼承人賴
順火之遺產稅申報資料或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並提出被繼承人賴順火各項遺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五、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除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
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外,依法
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原告應陳報被代位人賴順火之
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並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更正訴之
聲明及起訴狀附表。
六、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被繼承人賴順火全體遺產之現值,按
被代位人賴碧珍之應繼分比例定之,原告應依上開計算結果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扣除已繳納之新臺幣1,88
0元,自行計算補繳裁判費。
七、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
當事人為被告、正確之被告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
、正確、適當之訴之聲明、起訴狀附表),及按被告人數提
出書狀之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