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305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 告 王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