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19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鄭宇辰
被 告 曾勝緯即曾郁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002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