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刑事),埔秩字,110年度,5號
NTEM,110,埔秩,5,202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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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埔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被移送人 柯位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0年7月29日投埔警偵字第110001387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柯位卓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扣案之手銬壹副(含鑰匙壹支)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10年7月15日17時25分許。(二)地點:南投縣○○鎮○○里○○路0段000號。(三)行為: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手銬1副(含鑰 匙1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照片2張、扣案之手銬1副(含鑰匙1支)。三、按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之器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次按警械非經內政部 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 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許可定 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 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 部定之。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亦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手 銬,屬行政院75年6月27日台75內字第13403號函核定、95年 5月30日院臺治字第0950023739號函修正之「警察機關配備 警械種類規格表」之警銬,依內政部81年4月29日台(81) 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列為查禁之器械。被移送人攜帶經 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手銬,核其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之行為,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 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違序所生之危 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又扣案之手銬1副 (含鑰匙1支),係公告之查禁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 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之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



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2 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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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