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10年度,127號
PKEV,110,港簡,127,202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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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12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 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相關資料均勿隱)、異動索引。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林金聰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查報繼承人有無辦 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三、請提出原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原告起訴以「李XX」及「林XX」為被告,未載明被告之姓名 、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被告 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起訴應 備程式不合。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 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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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