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小調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相 對 人 華雄防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營業所、公司所在地位於屏東縣屏東 市等情,業據原告起訴狀記載明確,且有被告之經濟部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 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主 營業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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