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小調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慶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7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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