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10年度,429號
PDEV,110,斗補,429,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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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429號
原 告 張淑貞
訴訟代理人 鄭淳云
鄭雅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達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1,4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
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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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