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25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魏章哲
訴訟參加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0- 0樓、000號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住台北市○○區○○○路○段000號0 -0樓、000號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洪嘉陽即洪宗盛
洪陳綿
洪政宏
洪雅湄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