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10年度,182號
PDEV,110,斗簡,182,2021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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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簡字第182號
原 告 郭理惠
被 告 林芫村

迪諾家俱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0 樓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志郎原姓名林盈章

上列當事人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芫村或被告迪諾家俱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任一被告為給付,在給付範圍內,另一被告免其給付責任。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林芫村或被告迪諾家俱有限公司負擔,所命負擔部分,如其中一被告已履行給付,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訴之撤回 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62條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 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為:被告林 芫村、林志郎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 民國109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嗣於110年7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追加迪諾家俱有限公 司為被告,另於110年9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撤回對被告林 志郎之訴訟。核原告上開訴之撤回及其訴之變更,均合於上 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林芫村於109年7月間向原告借款3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 ),約定於109年9月24日清償,並由其子林志郎所經營之被 告迪諾家俱有限公司簽發發票日為109年9月24日、面額30萬 元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以為借款之擔保。




(二)系爭借款已屆清償期,被告林芫村請求延期清償,經原告同 意緩期2個月,故被告林芫村另簽發到期日為109年11月24日 、面額30萬元之本票以為系爭借款之擔保,而前開系爭支票 發票日亦更改為109年11月24日,系爭借款之清償期更改為1 09年11月24日。
(三)詎至清償期即109年11月24日,被告林芫村仍未清償借款, 被告迪諾家俱有限公司所簽發之系爭支票經原告提示後亦因 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又被告林芫村向原告借貸系爭借款,即 應負借款責任,另被告迪諾家俱有限公司簽發系爭支票以為 系爭借款之擔保,即應負票據責任。
(四)爰依消費借貸、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 票人應照票據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 12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本票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 之事實為真正。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林芫村清償借款,並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迪諾家俱 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上開消費借貸與票據法律關係雖係本於 不同原因所生債務,然既屬新債清償之關係,其中一債務清 償後他債務亦隨同消滅,應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從而原 告依據消費借貸、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林芫村或被告迪 諾家俱有限公司給付30萬元,及自109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如任一被告為給付,在給 付範圍內,另一被告免給付責任,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林芫村或被告迪諾家俱有限公司應 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109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如任一被告為給付,在給付範圍內, 另一被告免給付責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確定本件訴



訟費用額為新臺幣3,2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諭知如主 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 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附此敘 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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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迪諾家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