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9年度,443號
PDEV,109,斗簡,443,202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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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443號
原 告 顏永勲
顏孝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春輝律師
被 告 陳顏秀玉
訴訟代理人 陳金助
被 告 顏政吉

顏正忠

顏政實
顏文和

顏文基
顏文信
顏嘉葆
顏嘉祥
顏志展


顏志騰
顏健勇
顏尚軒(即顏木炎之繼承人)

顏心驊(即顏木炎之繼承人)

顏首妮(即顏木炎之繼承人)


顏永茂(即顏木炎之繼承人)

顏素蘭(即顏木炎之繼承人)


顏永昌(即顏木炎之繼承人)

顏素閔(即顏木炎之繼承人)

顏永盛(即顏木炎之繼承人)

顏秋富
兼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及
下一人法定代
理人 顏永林(即顏木炎之繼承人)


被 告 顏陳珠(即顏木炎之繼承人)


顏蔚森(即顏秀清顏順發顏境鍊顏璟耀、陳 顏雪梨曾柔熏等六人之承當訴訟人)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顏昭雄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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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