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調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美玲等人間代位分割公同共有物(聲請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法 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5 款 規定甚明。又分割共有物之調解應由全體共有人協議為之, 是於調解程序中,如有部分共有人有前述應為公示送達之情 形,其調解顯然無從進行。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代位債務人翁美玲與相對人翁萬枝等人就其 等所公同共有之新北市○○區鄉○○段鄉○○○段000 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3 分之1 )為分割協議之調解。然查,本件 相對人中翁萬枝籍設新北市金山戶政事務所,有卷附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是本件有相對人住居所不明,應為公 示送達之情形,依上開說明,顯然無法進行調解,應逕予駁 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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