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施文博
被 告 林常仁
訴訟代理人 王仲田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682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9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附帶民事起訴狀及本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99,013 元整,及自民國109 年11月 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