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吳尚展
被 告 左榮森即左榮昇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678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0年9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1,646元,及其中新台幣29,845元自 民國110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8,670元,及其中新台幣35,349元自 民國108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99%計算之利息 ,及按前開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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