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 告 方敏玉即方富家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63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0年9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7,718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5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10%, 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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