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湖小字第1119號
原 告 王雲鍵
被 告 楊大業
被 告 林璿霙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小字第1119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0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0年9月22日在本院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 元,及自民國109 年7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 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 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盈淳
法 官 鄭欣怡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