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司聲字,110年度,52號
NHEV,110,湖司聲,52,202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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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司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寶童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分別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及110 年1月12日向相對人戶籍址新北市○○區○○路00號2樓寄送 存證信函以通知相對人終止合作事宜,然因招領逾期而遭退 回,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址係設於臺北市南港區,且本院於另案 110年度湖司聲字第24號委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派 員訪查結果,相對人確實居住於戶籍址,是相對人住居所並 非不明。聲請人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而聲請公示送達,核 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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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