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卓宥丞
相 對 人 邱世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7 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邱世釣」之記載,應更正為「邱世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於 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