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0年度,1072號
CLEV,110,壢簡,1072,202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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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072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   告 吳振吉 

上列原告與吳振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因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 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亦有明文 。法律採取專屬管轄之理由,係因不動產為重要財產,權利 關係較為複雜,利害關係人亦多,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易於調查不動產之現狀,收審判迅速之效。是以,遺產之 分割固於民事訴訟法第18條定有特別審判籍,但如為不動產 之分割,仍應適用專屬管轄之規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對被告吳振吉有新臺幣375,484 元之債權, 而代位被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吳開三所遺坐落嘉義縣東石鄉 東石段1376、1575、1638、1639、1640地號土地等遺產,因 係不動產之分割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之規定, 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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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