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88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周鉅哲
被 告 羅憶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
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10月18日
上午9 時28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
告確認本件訴之聲明關於起息日110 年12月13日之記載,是否為
109 年12月13日之誤載;如係誤載,請檢附繕本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