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71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湯淑貞
訴訟代理人 詹雁婷
被 告 張靖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0月28日下午2 時12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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