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449號
原 告 楊淳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凡內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原告前
已繳納裁判費1,00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1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