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0年度,1348號
CLEV,110,壢小,1348,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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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348號
原   告 吳張玖珠

      魏知新 
兼共同   吳冠儒 
送達代收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軒順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99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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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