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9年度,1181號
CLEV,109,壢簡,1181,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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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118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葉豪聖 
被   告 黃信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4,349 元,及其中新臺幣147,977 元自民國92年2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88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相關: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相關: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寶島商業銀行(後更名為日盛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申請小額貸款, 貸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約定被告應按月攤 還本金及按年息百分之11.88 計算之利息,如未依約履行, 應另給付違約金。日盛銀行並與原告另訂保險契約,約定被 告屆期未清償上開借款,由原告負理賠之責。詎被告自民國 92年2 月11日起,即未再按期繳付借款,原告因而理賠日盛 銀行含本息、預備金費用、其他應付款項,共計174,440 元 (下稱系爭借款)。日盛銀行業將系爭借款移轉予原告,原 告並已通知被告債權讓與乙事,是原告已為系爭借款之合法 債權人。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4,440 元,及自92 年2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88 計算之 利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 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 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借用 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 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 率。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 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 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 ,不適用之,民法第474 條、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 、第2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 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日盛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債權讓 與證明書、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 至8 頁、 第38頁),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固堪認原告主張被告 積欠日盛銀行款項,並將該債權讓與原告等情為真,惟原告 提出之交易明細表記載:截至91年11月19日,本金147,977 元、利息26,372元,共計174,349 元,是原告既未提出任何 證據證明兩造間有何書面約定或商業習慣,可將利息滾入原 本再生利息,亦未提出其他證據佐證被告積欠原告之金額總 計確為174,440 元,則依上開規定、本件消費借貸契約及交 易明細表,原告得請求計算利息之本金,應為147,977 元, 加計債權讓與前所生之利息,被告積欠本息之金額總計應為 174,349 元。
四、從而,原告依本件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為假執行 ,應僅有促請法院注意之性質,無庸另為准駁。至原告敗訴 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附麗,爰另為駁回假執行聲請 之諭知。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因原告敗訴部分 佔原告請求金額比例甚微,是酌定由被告全部負擔。並依職 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01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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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