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871號
上 訴 人 陳瓊
被 上訴人 余紹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
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61,3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