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633號
SJEV,110,重簡,633,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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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簡字第63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被   告 張鄭蕾
被   告 張麗香
被   告 張麗秀
被   告 張世隆
被   告 張麗雲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子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於民國110年9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張子建積欠原告債務未償,經原告依法 取得執行名義在案(鈞院109年度司促字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嗣被告之被繼承人張顯明於民國102年5月23日死亡,遺 留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被告為其全 體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然原告於110年2月5日調閱系爭 不動產之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資料,始知悉被告張子建唯恐 原告聲請強制查封拍賣系爭不動產,竟於102年7月5日與其 他被告以協議方式由被告張麗雲1人繼承系不動產,並於同 年月9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被告張子建如同將其應 繼分無償贈與被告張麗雲,此就系爭不動產協議分割及辦理 繼承登記之無償行為,業已害及原告前開債權之實現。為此 ,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請求:「(一)被告間就爭不動產於102年7月5日所 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02年7月9日所為之分割繼 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二)被告張麗雲應將系 爭不動產於102年7月9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分割繼 承登記予以塗銷。」等事實。
二、被告則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一致辯稱:當初張顯明 還沒有過世時,外面積欠很多債務,是被告張麗雲拿錢出來 清償,因此張顯明曾說要將系爭不動產過戶給被告張麗雲



;另強顯明過世時尚在臺東縣遺留有土地1筆,還沒有辦繼 承登記,尚在張顯明名下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張子建對其負有債務,迄未清償,且被告張 子建與其他被告就被繼承人張顯明所遺系爭不動產已協議 分割由被告張麗雲單獨取得並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等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院109年度司促字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土地 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資料、本院家事庭函、繼承系統 表等為證,並有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110年3月24日新北 莊地籍字第1105994909號函所附土地登記申請書、戶籍謄 本、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免稅證明書等在 卷可參,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雖另主張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及分 割繼承登記行為,就被告張子建而言,屬有害原告債權之 無償行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應予以撤銷 ,並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情,然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 為,有害及債權者,債務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 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 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 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固分別定 有明文。據此規定,可知債務人之行為屬於無償行為,並 如有害債權人之債權,始自得為民法第244條第1項行使撤 銷權之標的。茲查被告之被繼承人張顯明過世後除遺留有 系爭不動產外,尚遺留有坐落臺東縣○○鄉○○段0000 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且目前仍登記在張 顯明名下,而我國繼承法採取當然繼承主義,繼承人若未 拋棄繼承,即當成為遺產之繼承人,是上開坐落臺東縣之 土地即為被告等人所共同繼承取得,故難認被告間就系爭 不動產所為上開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之行為係屬 無償行為。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請求:「(一)被告間就爭不動產於102年7月 5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02年7月9日所為之分 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二)被告張麗雲應 將系爭不動產於102年7月9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分 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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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種類│財產所在或名稱 │權利範圍│
├──┼──┼─────────┼────┤
│1 │土地│新北市新莊區富國段│1/4 │
│ │ │332地號 │ │
├──┼──┼─────────┼────┤
│2 │房屋│新北市新莊區富國段│全部 │
│ │ │1943建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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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