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447號
原 告 杜怡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淑雯、江逸泓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6萬3,3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
二、另原告應提出其請求被告2人損害賠償之所有物受損彩色照
片,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
定,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9,470元並補正上開事項到院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