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1414號
SJEV,110,重簡,1414,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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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414號
原   告 蘇添德 
被   告 趙進吉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於109年5月、6月間陸續向其 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曾開立面額分別為10萬、20萬 元之支票兩紙及記載金額20萬元之保管條一紙為據,但被告 積欠款項迄未返還,爰依借款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 被告返還借款等語,有原告起訴狀及本院三重簡易庭公務電 話內容在卷可稽。是原告並非基於票據上之請求,並無民事 訴訟法第13條適用,且原告主張20萬元之保管條部分亦非屬 票據,而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並不在本院轄區,兩造 復無何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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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