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救字,110年度,31號
SJEV,110,重救,31,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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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邱銀霞 



相 對 人 湯健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以110年度重小字第2579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 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 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以為釋明,且核其訴訟 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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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