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528號
SJEV,110,重小,528,2021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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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528號
原   告 盧伯熏 
被   告 陳國彰(即陳裕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裕棠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裕棠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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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