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2458號
SJEV,110,重小,2458,202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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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458號
 
原   告 簡文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俞方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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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