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1927號
SJEV,110,重小,1927,202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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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1927號
原   告 麗晶花園商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冠鋒 
訴訟代理人 文俊智 
被   告 吳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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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