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1767號
SJEV,110,重小,1767,202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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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176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國政
被   告 陳諭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叁佰陸拾捌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折舊額計算式:本件被告對於本件事故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 乙節,不加爭執,則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代位權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就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 輛)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即屬有據。而系爭車輛係於民國 103年9月(推定於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佐, 至108年7月2日受損時,已使用4年9月餘,而本件修復費用 新臺幣(下同)51,809元(含工資47,088元、材料費用4,72 1元),有修車估價單、統一發票在卷可憑,惟其中之材料 費係以新品換舊品,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 除。本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准則」第95條第 8項:「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 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 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個月者,以月計。」之規定,另依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 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 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之 計算結果,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以4年10月計,則系爭車輛 之修理材料費扣除折舊後之餘額為518元(計算書詳如附表 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工資部分,被告應全額賠償 ,合計被告應賠償原告之修復費用共47,606元(計算式:51 8元+47,088元=47,606元)。
二、然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



他危險方式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 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本件被 告對於本件事故之發生固應負過失責任,但被告另辯稱:依 其提供裝設於其輛輛上之行車紀錄器影像光碟,可知伊當時 是要左轉,有打方向燈,但是發現左轉會違規,不能左轉, 所以我改為順著車道走,而對方的速度很快,就撞上來,對 方應該要注意車前狀況等情。嗣經本院於110年8月31日言詞 辯論期日當庭勘驗上開行車紀錄器影像光碟,結果為:「光 碟時間從19點22分45秒開始,從50秒的時候被告車子一直直 行到19點23分09秒,有方向燈的聲音,車子就往內側車道切 換,到23分14秒車身大概就回正進入內側車道,23分16秒右 側有一部深色廂型車切入車道,兩車發生擦撞。」等情,此 有本院該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並參酌卷附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及事故現場照片等事證,足見於該肇事時、地,被告本 欲左轉並已駕車將車頭向左轉向,嗣發現該道路不能左轉, 而疏未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隨即回正車身順勢進入內側車道 ,此時系爭車輛駕駛人吳東陽尚行駛於後方,本應注意此車 前狀況,如逕行切入被告車輛右側,將有二車並行間隔不足 之情形,然其並未注意,即逕自切入被告車輛右側,致兩車 發生碰撞,足見吳東陽駕駛系爭車輛,同樣違反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亦應負過失責任甚明。而吳東陽 既對本件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依法原告即應承擔其過失責 任甚明。本院綜合雙方過失情節及相關事證,認吳東陽之過 失程度為10分之6,被告之過失程度為10分之4,則被告應賠 償原告之金額應減為19,042元(計算式:47,606元×4/10= 19,042元)。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代位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19,4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8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 確定由被告負擔368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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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
│第1年折舊值 4,721×0.369=1,742 │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721-1,742=2,979 │
│第2年折舊值 2,979×0.369=1,099 │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979-1,099=1,880 │
│第3年折舊值 1,880×0.369=694 │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880-694=1,186 │
│第4年折舊值 1,186×0.369=438 │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186-438=748 │
│第5年折舊值 748×0.369×(10/12)=230 │
│第5年折舊後價值 748-23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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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