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甲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慶瑞
訴訟代理人 翁東懋
被 告 陳安琳(原名陳佳育、陳佳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9月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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