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192號
KSDV,110,消債更,192,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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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葉蕙寧(原名:葉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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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葉蕙寧(原名:葉莉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 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 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 ,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 請更生,並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元,爰定期命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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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