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0年度,35號
KSDV,110,司執消債更,35,2021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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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春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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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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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每月清償新台幣2,593元,分6年共72期之更生方案應 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一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 38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而其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1個月為一期,分72期 (共6年)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於每月15日 給付新台幣(下同)2,593元,清償總額計186,696元,清償 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16.16 %。本院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 項規定,檢附更生方案及財產報告 說明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 同意該更生方案,經通知後,惟一債權人台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以上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及債權 比例均過半數,此外,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 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



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 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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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