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原金上重訴字,109年度,11號
KSHM,109,原金上重訴,11,2021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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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節本)
                109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1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第12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瑞慶



選任辯護人 陳姵君律師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丞豐




選任辯護人 王瀚誼律師
      莊曜隸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榆熙




選任辯護人 朱立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佳明


選任辯護人 林小燕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郡頡(原名林世昕)



選任辯護人 王志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夏鈺鈞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鍾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凃秉浤


選任辯護人 黃小舫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溫菊英


選任辯護人 毛鈺棻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巫思慧(原名巫婉毓)



選任辯護人 康進益律師
      黃有衡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品澍


選任辯護人 陳慧錚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佳安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孫嘉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文宏



選任辯護人 陳雅娟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鑫官


選任辯護人 江采綸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莉翎



選任辯護人 林岡輝律師
      賴巧淳律師
被   告 廖詠璇


選任辯護人 蘇琬婷律師
被   告 黃素妃


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
被   告 林群凱


選任辯護人 張琳婕律師
被   告 楊孫淑娟


選任辯護人 黃小舫律師
被   告 廖淑玟


      孫翠琴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康鈺靈律師
被   告 張朝勝(原名張華偉)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吳武軒律師
被   告 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佳明


參 與 人 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若慧


參 與 人 仕強微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坤宏


參 與 人 向豐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宛紜



參 與 人 正園藝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翠華


參 與 人 京兆豐生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延浩


參 與 人 巨富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延浩


參 與 人 統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世凱


參 與 人 元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柏憲


參 與 人 翰元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奕捷(原名陳敏捷)




參 與 人 碩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佩岑


參 與 人 社團法人臺灣廣德長青關懷慈善協會

代 表 人 鄭昭惠
參 與 人 吳愷寧(原名吳懿瀠)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06 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 號、108 年度金重訴第1 號,中華民
國109 年8 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05 年度偵字第20770 、22511 、22512 、25378 、28851 號、
105 年度偵緝字第1468、1469號、106 年度偵字第1059、1060、
2134、2135、2357、3441、5882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緝字第1329號;原審及本院移送併辦案號詳
如附表二所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周瑞慶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周瑞慶部分撤銷。
周瑞慶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捌月,併 科罰金新臺幣伍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伍億元與 參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6 、8 、9 、18



所示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 ,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億元,除應發還被害 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行使偽造之國 民身分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又共同犯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偽造「勤業眾信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鄭旭然會計師」印文壹枚沒收。
㈢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二、吳丞豐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吳丞豐違反銀行法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吳丞豐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 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未扣案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 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其他上訴駁回(即共同犯行使偽造之國民身分證判處罪刑部 分及被訴使犯人隱避無罪部分)。
㈣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行使偽造之國民身分證上訴駁回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三、李榆熙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李榆熙違反銀行法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李榆熙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 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未扣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 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其他上訴駁回(即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之洗錢罪判處罪刑部分)。
㈣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拾月。
四、黃佳明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黃佳明部分撤銷。
黃佳明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 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林郡頡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林郡頡違反銀行法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林郡頡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玖年;扣案如附 表十四編號5 所示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 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玖 萬零玖佰捌拾陸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 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㈢其他上訴駁回(即共同犯行使偽造之國民身分證罪及共同犯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罪刑部分)。
㈣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陸月。
六、夏鈺鈞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夏鈺鈞部分撤銷。
夏鈺鈞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犯罪 所得新臺幣參拾萬零壹佰陸拾捌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 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緩刑參年。
七、凃秉浤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凃秉浤部分撤銷。
凃秉浤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 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未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柒萬伍仟陸佰參拾元,除應發 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溫菊英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溫菊英部分撤銷。
溫菊英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 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萬玖仟貳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 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九、巫思慧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巫思慧部分撤銷。
㈡巫思慧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 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肆萬柒仟伍佰元,除應發還被害 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曾品澍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曾品澍部分撤銷。




曾品澍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 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零伍萬參仟伍佰元,除應發還被害 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一、黃佳安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黃佳安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罪判 處罪刑部分,撤銷。
黃佳安共同犯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罪,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刑貳年,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 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 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 護管束。
㈢其他上訴駁回(即被訴使犯人隱避無罪部分)。十二、黃文宏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黃文宏部分撤銷。
黃文宏共同犯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罪,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刑貳年,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 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 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 護管束。
十三、王莉翎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王莉翎違反銀行法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王莉翎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 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陸仟肆佰貳拾元,除應發還被 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㈢其他上訴駁回(即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 項之洗錢罪判處罪刑部分)。
㈣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緩刑伍年。
十四、廖詠璇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廖詠璇部分撤銷。
廖詠璇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 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肆仟柒佰玖拾柒元,除應發還被害 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緩刑參年。十五、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沒收部分,撤銷。 ㈡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1 至4 、 19至22、30、31所示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 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㈢其他上訴駁回(即判處罪刑部分)。
十六、陳鑫官、張朝勝、廖淑玟黃素妃林群凱楊孫淑娟孫翠琴無罪部分,均上訴駁回。
十七、參與人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 26至29所示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 償之人外,沒收之。
十八、參與人仕強微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23 所示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 外,沒收之。
十九、參與人向豐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24 所示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 外,沒收之。
二十、參與人正園藝股份有限公司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25所示 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 沒收之。
二一、參與人京兆豐生機股份有限公司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32所 示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 ,沒收之。
二二、參與人巨富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 7 、10至14、33、34所示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 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二三、參與人統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35所示 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 沒收之。
二四、參與人元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36所示 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 沒收之。
二五、參與人碩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37所示 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 沒收之。
二六、參與人社團法人臺灣廣德長青關懷慈善協會扣案如附表十 四編號15所示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 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二七、參與人吳愷寧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16、17所示之犯罪所得 ,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二八、參與人翰元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38



所示之犯罪所得,不予沒收。
壹、犯罪事實摘述如下:
一、周瑞慶以「圓富科技有限公司」名義吸金部分: 周瑞慶(化名「陳子龍」、「陳總」)於民國102 年8 月間 ,夥同文智和、張辰鐘,明知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 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 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 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 竟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0月23日先以 資本額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設立登記「圓富科技有限公 司」(下稱:「圓富科技公司」,之後更名為「億圓富投資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辦理成立前之相關籌備業務,由周 瑞慶為「圓富科技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文智和、張辰鐘擔 任「圓富科技公司」之業務主管,共同以「合夥金」之名義 對外吸收資金(以「T1系統」為代號),招攬投資人丁美環 等人投資(投資人之姓名及投資時間、金額詳如附表四所示 ),自103 年2 月起至104 年1 月底止,總計吸收金額達7, 858 萬2,300 元。
二、周瑞慶以「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吸金部分: ㈠周瑞慶為營造集團體質良善、規模龐大之假象,以達成擴大 吸金規模、取信投資人之目的,於103 年4 月16日將「圓富 科技公司」更名為「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億圓富控股公司」)暨增資為1 億元,並辦理第2 次發行 新股金額9,400 萬元。
周瑞慶復利用吸金所得款項貸放陷入經營困境或無法經營之 禾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昕公司)、金礁溪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金礁溪公司)、統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 振公司)、向豐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向豐公司)、 臺灣源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源能公司)、三國網路行 銷有限公司(下稱三國公司)、仕強微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仕強微電公司)、固得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固 得豐公司)、碩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碩誠公司)及社 團法人臺灣廣德長青關懷慈善協會(下稱廣德協會),及成 立圓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圓富資產公司,嗣後更 名為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億圓富投顧公司)、巨富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前名為愛上咖啡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富景控股公 司)、翰元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為新紀元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翰元公司【翰元公司部分經認定並未違反銀行法 而退併辦】)、正園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園藝公司



)、京兆豐生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兆豐公司),以建構 「億圓富集團」。然而在前揭公司中,實際上僅有禾昕公司 仍由原本負責人實際經營,以及金礁溪公司係由億圓富控股 公司接手後有實際經營,其餘公司則均為周瑞慶所營造「億 圓富集團」下之人頭公司或吸金機構。
㈢又周瑞慶為布建吸金網路,明知出售所持有證券交易法規定 之有價證券而公開招募者,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 之;且為使投資人相信其用以隱匿真實身分對外冒稱姓名之 「陳子龍」確為其本人,乃透過張朝勝(原名張華偉)以每 個月20,000元代價,商請陳金德於103 年6 月6 日改名為「 陳子龍」,自103 年7 月29日起由「陳子龍」擔任億圓富控 股公司董事,使投資人在查閱億圓富控股公司董事名單時, 誤認董事「陳子龍」即為周瑞慶,而相信周瑞慶對外自稱「 陳子龍」之身分為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 上詐欺取財、違反證券交易法及承前違反銀行法之犯意,除 隱匿真實身分自稱其為「陳子龍」外,另捏造學歷,對外宣 稱其為國立成功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而以億圓富控股公司 為母公司、上開公司為子公司,成立「億圓富集團」,自任 為億圓富集團總裁,對於億圓富集團下母公司、子公司之業 務均有最終決策權,為該集團之實際負責人,再將此等母、 子公司、集團規模龐大之假象登載於億圓富控股公司簡章, 並佯以「投資股權方式將獲取巨額利潤」、「集團未來將上 市、上櫃」等情,取信於投資人,與亦有違反銀行法、證券 交易法、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文智和、張辰鐘及陳 東豐、吳松麟(別名「吳祥麟」)、沈芳如、彭金源、詹益 宏、陳勝發、吳並修、吳姍筠(原名:吳姍融)、林勉志、 蔡銘洪、李金龍、蔡尚苑、賴金鑫、簡麗珠、黃子窈、黃雁 宸、蔡豐益、夏子茵、林麗令、陳國楨、陳進村及吳丞豐李榆熙等人,推由陳東豐、李金龍擔任億圓富控股公司講師 ,吳松麟擔任億圓富集團顧問,文智和、張辰鐘、沈芳如、 彭金源、詹益宏、陳勝發、吳姍筠、林勉志、蔡銘洪、蔡尚 苑、賴金鑫、簡麗珠、黃子窈、黃雁宸、蔡豐益、夏子茵、 林麗令、陳國楨、陳進村等人擔任億圓富控股公司業務副總 經理,吳並修除擔任億圓富控股公司業務外尚兼任廣德協會 秘書長,分別負責在億圓富控股公司及各地據點召開說明會 ,公開招攬多數或不特定民眾投資億圓富集團下述各投資方 案,並負責監督管理各分公司業務及接待投資人之公關工作 ,嗣於105 年5 月18日後,再改以「巨富景控股公司」名義 對外公開招攬多數或不特定民眾投資;另推由吳丞豐擔任億 圓富控股公司、巨富景控股公司之行政副總經理,負責億圓



富集團總公司人事及行政業務,暨擔任與各地區分公司聯繫 窗口,人事部分包括管理櫃臺、會計、行銷、美工、網站工 程師及處理業務上下線糾紛排解,以及億圓富集團各公司拓 點部分包括辦公室承租、裝潢及水電籌備等事務;暨推由李 榆熙擔任億圓富集團會計事務之總稽核,負責審核億圓富集 團內之公司會計製作之銷貨收入明細、應付費用表格,以支 付投資人報酬及業務人員之獎金。
周瑞慶明知億圓富集團僅有禾昕公司、金礁溪公司實際營業 ,其餘均為人頭公司或吸金機構,其支付投資人之下述顧問 費、保管費及業務獎金,絕大部分是仰賴繼續吸收投資款項 之方式以新償舊,竟藉由召開說明會授課、參加旅遊等過程 ,向參加者誆稱億圓富集團擁有眾多母、子公司、未來將上 市上櫃,並以參觀禾昕公司、金礁溪公司及至憶境度假股份 有限公司住宿等方式,營造集團規模龐大、欣欣向榮、公司 體質健全、前景看好等假象,而以下述投資方案,向不特定 投資人吸收款項,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及利息, 及於公開招募投資人投資時,未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出 售億圓富控股公司、禾昕公司股票予股資人,並以前述方式 施用詐術,誘使投資人誤以為能獲得高額利息,因而陷於錯 誤參與投資。
⒈自103 年3 月至8 月底止,周瑞慶等人以「T2系統」模式 總計招攬如附表五所示之投資人王元聰等人加入投資,吸 金金額達1 億2,790 萬元(投資人之姓名及投資時間、金 額詳附表五)。
⒉自103 年9 月起,「億圓富集團」各地業務人員持續以「 T2系統」方式招攬民眾投資外,周瑞慶等人另以投資人簽 署「附條件買賣總契約」方式招攬投資,投資期限、單位 、金額、股票擔保換算比率、投資人獲利方式均與「T2系 統」相同,並將之與「T2系統」統合稱為「T3系統」,持 續在「億圓富控股公司」總公司及全國各地區以相同手法 公開招募民眾投資。周瑞慶為因應日益增加投資人投資時 所需出售之股票,先後於104 年1 月及同年12月間辦理「 億圓富控股公司」現金增資,增資金額均各為1 億元;另 於104 年3 月間派任林世凱擔任「禾昕公司」人頭負責人 之機會,辦理「禾昕公司」現金增資,增資金額2,000 萬 元,再將上開增資所得「億圓富控股公司」股票及「禾昕 公司」股票,於投資人投資時,過戶出售予投資人,截至 105 年12月13日止,周瑞慶等人以上述「T3系統」模式之 各方案總計招攬投資人丁大竣等人加入投資(投資人之姓 名、投資時間與金額詳如附表六),吸金金額達33億8,28



4 萬5,700 元。
周瑞慶為吸引小額投資人投資,擴大吸金規模,於104 年 5 月間與「廣德協會」前理事長黃春桃接洽接手該協會, 並於104 年12月間指派吳並修擔任「廣德協會」秘書長職 務並掌理會務。周瑞慶即以「急難互助金」名義,並以「 億圓富集團」各地分公司為據點,向不特定大眾招攬吸金 (集團以「A1系統」為代號名稱),截至105 年12月13日 止,總計吸金金額達1 億3,832 萬6,300 元(投資人之姓 名、投資時間及金額詳如附表八)。
周瑞慶為將吸金對象擴及大陸地區人民,於104 年9 月8 日在大陸地區深圳市成立「世紀基金公司」,指派王奕捷 (原名陳敏捷)擔任人頭董事長,並聘請當地綽號「嘟嘟 」、「Zhen」、「Apple 」、「Liu 」及「小魚」等數名 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大陸籍人士負責會計業務,招攬大 陸地區人民投資(集團以「M1系統」為代號名稱),惟所 吸金規模未如預期,遂將「M1系統」併同前述「T3系統」 、「A1系統」,利用各分公司所辦說明會機會,招攬臺灣 地區投資人投資,截至105 年12月13日止,總計招攬投資 人柯孟甄等人加入投資,投資金額總計為1 億5,295 萬元 (各投資人之姓名、投資時間及金額詳附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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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向豐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仕強微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