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節本)
109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1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第12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瑞慶
選任辯護人 陳姵君律師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丞豐
選任辯護人 王瀚誼律師
莊曜隸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榆熙
選任辯護人 朱立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佳明
選任辯護人 林小燕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郡頡(原名林世昕)
選任辯護人 王志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夏鈺鈞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鍾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凃秉浤
選任辯護人 黃小舫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溫菊英
選任辯護人 毛鈺棻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巫思慧(原名巫婉毓)
選任辯護人 康進益律師
黃有衡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品澍
選任辯護人 陳慧錚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佳安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孫嘉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文宏
選任辯護人 陳雅娟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鑫官
選任辯護人 江采綸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莉翎
選任辯護人 林岡輝律師
賴巧淳律師
被 告 廖詠璇
選任辯護人 蘇琬婷律師
被 告 黃素妃
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
被 告 林群凱
選任辯護人 張琳婕律師
被 告 楊孫淑娟
選任辯護人 黃小舫律師
被 告 廖淑玟
孫翠琴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康鈺靈律師
被 告 張朝勝(原名張華偉)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吳武軒律師
被 告 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佳明
參 與 人 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若慧
參 與 人 仕強微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坤宏
參 與 人 向豐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宛紜
參 與 人 揚正園藝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翠華
參 與 人 京兆豐生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延浩
參 與 人 巨富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延浩
參 與 人 統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世凱
參 與 人 元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柏憲
參 與 人 翰元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奕捷(原名陳敏捷)
參 與 人 碩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佩岑
參 與 人 社團法人臺灣廣德長青關懷慈善協會
代 表 人 鄭昭惠
參 與 人 吳愷寧(原名吳懿瀠)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06 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 號、108 年度金重訴第1 號,中華民
國109 年8 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05 年度偵字第20770 、22511 、22512 、25378 、28851 號、
105 年度偵緝字第1468、1469號、106 年度偵字第1059、1060、
2134、2135、2357、3441、5882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緝字第1329號;原審及本院移送併辦案號詳
如附表二所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周瑞慶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周瑞慶部分撤銷。
㈡周瑞慶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捌月,併 科罰金新臺幣伍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伍億元與 參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6 、8 、9 、18
所示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 ,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億元,除應發還被害 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行使偽造之國 民身分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又共同犯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偽造「勤業眾信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鄭旭然會計師」印文壹枚沒收。
㈢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二、吳丞豐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吳丞豐違反銀行法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吳丞豐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 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未扣案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 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其他上訴駁回(即共同犯行使偽造之國民身分證判處罪刑部 分及被訴使犯人隱避無罪部分)。
㈣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行使偽造之國民身分證上訴駁回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三、李榆熙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李榆熙違反銀行法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李榆熙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 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未扣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 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其他上訴駁回(即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之洗錢罪判處罪刑部分)。
㈣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拾月。
四、黃佳明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黃佳明部分撤銷。
㈡黃佳明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 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林郡頡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林郡頡違反銀行法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林郡頡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玖年;扣案如附 表十四編號5 所示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 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玖 萬零玖佰捌拾陸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 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㈢其他上訴駁回(即共同犯行使偽造之國民身分證罪及共同犯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罪刑部分)。
㈣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陸月。
六、夏鈺鈞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夏鈺鈞部分撤銷。
㈡夏鈺鈞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犯罪 所得新臺幣參拾萬零壹佰陸拾捌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 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緩刑參年。
七、凃秉浤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凃秉浤部分撤銷。
㈡凃秉浤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 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未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柒萬伍仟陸佰參拾元,除應發 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溫菊英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溫菊英部分撤銷。
㈡溫菊英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 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萬玖仟貳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 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九、巫思慧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巫思慧部分撤銷。
㈡巫思慧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 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肆萬柒仟伍佰元,除應發還被害 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曾品澍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曾品澍部分撤銷。
㈡曾品澍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 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零伍萬參仟伍佰元,除應發還被害 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一、黃佳安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黃佳安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罪判 處罪刑部分,撤銷。
㈡黃佳安共同犯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罪,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刑貳年,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 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 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 護管束。
㈢其他上訴駁回(即被訴使犯人隱避無罪部分)。十二、黃文宏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黃文宏部分撤銷。
㈡黃文宏共同犯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罪,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刑貳年,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 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 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 護管束。
十三、王莉翎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王莉翎違反銀行法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王莉翎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 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陸仟肆佰貳拾元,除應發還被 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㈢其他上訴駁回(即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 項之洗錢罪判處罪刑部分)。
㈣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緩刑伍年。
十四、廖詠璇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廖詠璇部分撤銷。
㈡廖詠璇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 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肆仟柒佰玖拾柒元,除應發還被害 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緩刑參年。十五、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沒收部分,撤銷。 ㈡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1 至4 、 19至22、30、31所示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 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㈢其他上訴駁回(即判處罪刑部分)。
十六、陳鑫官、張朝勝、廖淑玟、黃素妃、林群凱、楊孫淑娟、 孫翠琴無罪部分,均上訴駁回。
十七、參與人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 26至29所示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 償之人外,沒收之。
十八、參與人仕強微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23 所示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 外,沒收之。
十九、參與人向豐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24 所示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 外,沒收之。
二十、參與人揚正園藝股份有限公司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25所示 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 沒收之。
二一、參與人京兆豐生機股份有限公司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32所 示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 ,沒收之。
二二、參與人巨富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 7 、10至14、33、34所示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 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二三、參與人統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35所示 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 沒收之。
二四、參與人元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36所示 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 沒收之。
二五、參與人碩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37所示 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 沒收之。
二六、參與人社團法人臺灣廣德長青關懷慈善協會扣案如附表十 四編號15所示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 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二七、參與人吳愷寧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16、17所示之犯罪所得 ,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二八、參與人翰元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38
所示之犯罪所得,不予沒收。
壹、犯罪事實摘述如下:
一、周瑞慶以「圓富科技有限公司」名義吸金部分: 周瑞慶(化名「陳子龍」、「陳總」)於民國102 年8 月間 ,夥同文智和、張辰鐘,明知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 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 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 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 竟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0月23日先以 資本額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設立登記「圓富科技有限公 司」(下稱:「圓富科技公司」,之後更名為「億圓富投資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辦理成立前之相關籌備業務,由周 瑞慶為「圓富科技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文智和、張辰鐘擔 任「圓富科技公司」之業務主管,共同以「合夥金」之名義 對外吸收資金(以「T1系統」為代號),招攬投資人丁美環 等人投資(投資人之姓名及投資時間、金額詳如附表四所示 ),自103 年2 月起至104 年1 月底止,總計吸收金額達7, 858 萬2,300 元。
二、周瑞慶以「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吸金部分: ㈠周瑞慶為營造集團體質良善、規模龐大之假象,以達成擴大 吸金規模、取信投資人之目的,於103 年4 月16日將「圓富 科技公司」更名為「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億圓富控股公司」)暨增資為1 億元,並辦理第2 次發行 新股金額9,400 萬元。
㈡周瑞慶復利用吸金所得款項貸放陷入經營困境或無法經營之 禾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昕公司)、金礁溪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金礁溪公司)、統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 振公司)、向豐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向豐公司)、 臺灣源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源能公司)、三國網路行 銷有限公司(下稱三國公司)、仕強微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仕強微電公司)、固得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固 得豐公司)、碩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碩誠公司)及社 團法人臺灣廣德長青關懷慈善協會(下稱廣德協會),及成 立圓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圓富資產公司,嗣後更 名為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億圓富投顧公司)、巨富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前名為愛上咖啡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富景控股公 司)、翰元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為新紀元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翰元公司【翰元公司部分經認定並未違反銀行法 而退併辦】)、揚正園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揚正園藝公司
)、京兆豐生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兆豐公司),以建構 「億圓富集團」。然而在前揭公司中,實際上僅有禾昕公司 仍由原本負責人實際經營,以及金礁溪公司係由億圓富控股 公司接手後有實際經營,其餘公司則均為周瑞慶所營造「億 圓富集團」下之人頭公司或吸金機構。
㈢又周瑞慶為布建吸金網路,明知出售所持有證券交易法規定 之有價證券而公開招募者,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 之;且為使投資人相信其用以隱匿真實身分對外冒稱姓名之 「陳子龍」確為其本人,乃透過張朝勝(原名張華偉)以每 個月20,000元代價,商請陳金德於103 年6 月6 日改名為「 陳子龍」,自103 年7 月29日起由「陳子龍」擔任億圓富控 股公司董事,使投資人在查閱億圓富控股公司董事名單時, 誤認董事「陳子龍」即為周瑞慶,而相信周瑞慶對外自稱「 陳子龍」之身分為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 上詐欺取財、違反證券交易法及承前違反銀行法之犯意,除 隱匿真實身分自稱其為「陳子龍」外,另捏造學歷,對外宣 稱其為國立成功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而以億圓富控股公司 為母公司、上開公司為子公司,成立「億圓富集團」,自任 為億圓富集團總裁,對於億圓富集團下母公司、子公司之業 務均有最終決策權,為該集團之實際負責人,再將此等母、 子公司、集團規模龐大之假象登載於億圓富控股公司簡章, 並佯以「投資股權方式將獲取巨額利潤」、「集團未來將上 市、上櫃」等情,取信於投資人,與亦有違反銀行法、證券 交易法、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文智和、張辰鐘及陳 東豐、吳松麟(別名「吳祥麟」)、沈芳如、彭金源、詹益 宏、陳勝發、吳並修、吳姍筠(原名:吳姍融)、林勉志、 蔡銘洪、李金龍、蔡尚苑、賴金鑫、簡麗珠、黃子窈、黃雁 宸、蔡豐益、夏子茵、林麗令、陳國楨、陳進村及吳丞豐、 李榆熙等人,推由陳東豐、李金龍擔任億圓富控股公司講師 ,吳松麟擔任億圓富集團顧問,文智和、張辰鐘、沈芳如、 彭金源、詹益宏、陳勝發、吳姍筠、林勉志、蔡銘洪、蔡尚 苑、賴金鑫、簡麗珠、黃子窈、黃雁宸、蔡豐益、夏子茵、 林麗令、陳國楨、陳進村等人擔任億圓富控股公司業務副總 經理,吳並修除擔任億圓富控股公司業務外尚兼任廣德協會 秘書長,分別負責在億圓富控股公司及各地據點召開說明會 ,公開招攬多數或不特定民眾投資億圓富集團下述各投資方 案,並負責監督管理各分公司業務及接待投資人之公關工作 ,嗣於105 年5 月18日後,再改以「巨富景控股公司」名義 對外公開招攬多數或不特定民眾投資;另推由吳丞豐擔任億 圓富控股公司、巨富景控股公司之行政副總經理,負責億圓
富集團總公司人事及行政業務,暨擔任與各地區分公司聯繫 窗口,人事部分包括管理櫃臺、會計、行銷、美工、網站工 程師及處理業務上下線糾紛排解,以及億圓富集團各公司拓 點部分包括辦公室承租、裝潢及水電籌備等事務;暨推由李 榆熙擔任億圓富集團會計事務之總稽核,負責審核億圓富集 團內之公司會計製作之銷貨收入明細、應付費用表格,以支 付投資人報酬及業務人員之獎金。
㈣周瑞慶明知億圓富集團僅有禾昕公司、金礁溪公司實際營業 ,其餘均為人頭公司或吸金機構,其支付投資人之下述顧問 費、保管費及業務獎金,絕大部分是仰賴繼續吸收投資款項 之方式以新償舊,竟藉由召開說明會授課、參加旅遊等過程 ,向參加者誆稱億圓富集團擁有眾多母、子公司、未來將上 市上櫃,並以參觀禾昕公司、金礁溪公司及至憶境度假股份 有限公司住宿等方式,營造集團規模龐大、欣欣向榮、公司 體質健全、前景看好等假象,而以下述投資方案,向不特定 投資人吸收款項,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及利息, 及於公開招募投資人投資時,未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出 售億圓富控股公司、禾昕公司股票予股資人,並以前述方式 施用詐術,誘使投資人誤以為能獲得高額利息,因而陷於錯 誤參與投資。
⒈自103 年3 月至8 月底止,周瑞慶等人以「T2系統」模式 總計招攬如附表五所示之投資人王元聰等人加入投資,吸 金金額達1 億2,790 萬元(投資人之姓名及投資時間、金 額詳附表五)。
⒉自103 年9 月起,「億圓富集團」各地業務人員持續以「 T2系統」方式招攬民眾投資外,周瑞慶等人另以投資人簽 署「附條件買賣總契約」方式招攬投資,投資期限、單位 、金額、股票擔保換算比率、投資人獲利方式均與「T2系 統」相同,並將之與「T2系統」統合稱為「T3系統」,持 續在「億圓富控股公司」總公司及全國各地區以相同手法 公開招募民眾投資。周瑞慶為因應日益增加投資人投資時 所需出售之股票,先後於104 年1 月及同年12月間辦理「 億圓富控股公司」現金增資,增資金額均各為1 億元;另 於104 年3 月間派任林世凱擔任「禾昕公司」人頭負責人 之機會,辦理「禾昕公司」現金增資,增資金額2,000 萬 元,再將上開增資所得「億圓富控股公司」股票及「禾昕 公司」股票,於投資人投資時,過戶出售予投資人,截至 105 年12月13日止,周瑞慶等人以上述「T3系統」模式之 各方案總計招攬投資人丁大竣等人加入投資(投資人之姓 名、投資時間與金額詳如附表六),吸金金額達33億8,28
4 萬5,700 元。
⒊周瑞慶為吸引小額投資人投資,擴大吸金規模,於104 年 5 月間與「廣德協會」前理事長黃春桃接洽接手該協會, 並於104 年12月間指派吳並修擔任「廣德協會」秘書長職 務並掌理會務。周瑞慶即以「急難互助金」名義,並以「 億圓富集團」各地分公司為據點,向不特定大眾招攬吸金 (集團以「A1系統」為代號名稱),截至105 年12月13日 止,總計吸金金額達1 億3,832 萬6,300 元(投資人之姓 名、投資時間及金額詳如附表八)。
⒋周瑞慶為將吸金對象擴及大陸地區人民,於104 年9 月8 日在大陸地區深圳市成立「世紀基金公司」,指派王奕捷 (原名陳敏捷)擔任人頭董事長,並聘請當地綽號「嘟嘟 」、「Zhen」、「Apple 」、「Liu 」及「小魚」等數名 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大陸籍人士負責會計業務,招攬大 陸地區人民投資(集團以「M1系統」為代號名稱),惟所 吸金規模未如預期,遂將「M1系統」併同前述「T3系統」 、「A1系統」,利用各分公司所辦說明會機會,招攬臺灣 地區投資人投資,截至105 年12月13日止,總計招攬投資 人柯孟甄等人加入投資,投資金額總計為1 億5,295 萬元 (各投資人之姓名、投資時間及金額詳附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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