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784號
TCDV,110,司促,9784,202108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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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784號

異 議 人即
債 務 人 游明滄 

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姜孟妤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國
110年6月22日110年度司促字第9784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異 議人前對本件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因異議逾期,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6月22日裁定駁回異議,上開駁回異議處分於110年6 月28日送達異議人後,異議人始於於110年7月21日具狀提起 異議,顯已逾送達後10日期間,是本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 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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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