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109年度,10號
TCDM,109,智訴,10,2021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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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智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柄宏


      欣鍠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欽業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俊茂律師

相 對 人即
告訴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朱清奇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劉柄宏等人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109年度
智訴字第10號),聲請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及核
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限制相對人楊玉珍律師朱清奇律師抄錄、攝影如附表一所示之資料。
限制相對人楊玉珍律師朱清奇律師檢閱、抄錄、攝影如附表二所示之資料。
相對人楊玉珍律師朱清奇律師就如附表一所示之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9年度智訴字第10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於民國106年8月14日執行搜索時 ,查扣如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資料 (即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5、9 、10所示之資料),另由陳永祥所提出之如附表一編號3、 附表二編號5、6所示之資料(即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 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21所示之資料),均涉及聲請人欣 鍠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鍠公司)之技術、業務或 財務等營業秘密,倘未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



,聲請人欣鍠公司之營業秘密可能遭受侵害,因臺灣高等法 院核定之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規定,擔任告訴代理人 之律師,得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故告訴代理人楊玉珍朱清奇律師即有可能依該規定,檢閱、抄錄、攝影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資料,則除因部分已附於本案偵查卷宗紙本,並 經相對人楊玉珍朱清奇律師向本院聲請交付電子卷證而取 得外,依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24條後段規定,聲請裁定:除已附於本案偵查卷宗紙本資料 外,限制相對人即告訴代理人楊玉珍朱清奇律師檢閱、抄 錄、攝影附表一、二所示之資料。
㈡倘本院駁回限制相對人楊玉珍朱清奇律師檢閱、抄錄、攝 影之聲請,或允許相對人楊玉珍朱清奇律師檢閱資料,則 亦有對楊玉珍朱清奇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就其等所檢 閱之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9年度智訴字第10號刑事訴訟 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之必要 等語(見本院卷第209至215、339至347頁)。二、按: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 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依同法第271條之1 第2項前段規定,於告訴代理人為律師者準用之。因此告訴 代理人為律師者,依上開規定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 重製或攝影。
㈡次按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 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且按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24條規定:「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 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 閱、抄錄或攝影。」。此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規定,即當卷 證資料涉及營業秘密時,得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 攝影。
㈢又按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 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 之防禦權,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 。據此,刑事案件審判中,原則上應使被告得以適當方式適 時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司法院釋字第 762號理由書參照)。告訴人固非刑事訴訟法上的「當事人 」,亦無前開憲法所稱應受保護的「防禦權」可言,但刑事 訴訟之告訴人通常即為犯罪被害人或法定特定利害關係人(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3條參見),尤其告訴乃論案件, 唯有告訴人提起告訴,檢察官始取得合法訴追權限,告訴人



為直接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其知悉受害情節全貌後,始能決 定應如何提出申告,再由檢察官發動偵查,確認被告有犯罪 嫌疑,進而提起公訴,並代替被害人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上攻 擊、防禦。109年1月10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2第2 項前段規定:「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於 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其立法理 由謂:「訴訟參與人雖非本案當事人,然其與審判結果仍有 切身利害關係,為尊重其程序主體地位,並使其得以於訴訟 進行中有效行使其權益,實有必要使其獲知卷證資訊之內容 。又第33條係為實現被告防禦權之重要內涵,屬憲法第16條 訴訟權保障之範疇,本條則係為提升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 於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下之資訊取得權,使其得以獲知訴訟進 行程度及卷證資訊內容之政策性立法。兩者之概念有別,故 不以準用第33條之方式規定。」由此可知,參與訴訟程序之 被害人係基於「資訊取得權」而得獲知卷證,故告訴代理人 雖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第2項前段準用同法第33條第1項 辯護人之規定而得獲知卷證資料,然其卷證獲知權之保障應 係基於使告訴人在訴訟進行中有效行使權益而來。尤以營業 秘密案件,告訴人有哪些營業秘密受侵害、被侵害之資訊是 否為告訴人之營業秘密,僅有告訴人最為知悉,若告訴人無 法獲知卷證全貌,即無法妥適協助檢察官行使職權,亦無法 得知究竟有何營業秘密被侵害,將造成日後經營佈局之困難 。準此,基於上開目的,刑事案件之卷證資料縱涉及營業秘 密,除非與被告的犯罪情節毫無關聯,否則不應剝奪告訴人 之卷證獲知權,俾利維護告訴人之權益(智慧財產法院110 年度刑智抗字第7號裁定參照)。
㈣另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 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 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 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 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 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 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 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 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 明文。又按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



秘密、保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第8條第1項、第11條 至第15條、第16條第1項規定,於審理第23條案件或其附帶 民事訴訟時,準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 第3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且按關於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以得因本案接觸該營業秘密之人為限。如他造已委任訴訟代 理人,其代理人宜併為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智慧財產案 件審理細則第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
㈠附表一、二所示證物部分內容業於偵查中已影印附於本案偵 查相關卷宗,且告訴代理人楊玉珍朱清奇律師於本案繫屬 本院後,於聲請人為前揭聲請前,已向本院聲請交付電子卷 證,並已領取光碟,該部分聲請人已於110年7月21日以刑事 聲請補充狀敘明就已附於本案偵查卷宗紙本資料,不在本件 聲請範圍,先予敘明。
㈡附表一部分:
⒈本院依聲請人之釋明,認如附表一所示證物(除理由欄三、 ㈠所示外)之內容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人士所知悉之資訊, 具有秘密性。又該資料涉及聲請人之重要研發技術或經營資 訊,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具有經濟價值性。再聲請人 對有權限接觸該等資料之人,設有管制措施,使他人無法輕 易得知其內容,應認聲請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是該資 料於現階段可認確屬聲請人具有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倘未 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則聲請人欣鍠公司之 營業秘密可能遭受侵害。經本院綜合考量告訴人之卷證獲知 權及被告營業秘密之保護後,認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限制相 對人楊玉珍朱清奇律師抄錄及攝影如附表一所示證物(除 理由欄三、㈠所示外),並無妨礙告訴人之卷證獲知權,且 能兼衡被告營業秘密之保護。是聲請人此部分限制相對人楊 玉珍、朱清奇律師抄錄及攝影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⒉至聲請人聲請限制相對人楊玉珍朱清奇律師檢閱如附表一 所示證物(除理由欄三、㈠所示外)部分,查如附表一所示 證物除部分內容於偵查中已影印附於本案偵查相關卷宗,且 告訴代理人楊玉珍朱清奇律師於本案繫屬本院後,於聲請 人為前揭聲請前,已向本院聲請交付電子卷證,並已領取光 碟外,其餘資料並非與本案毫無關聯,公訴人於起訴後既然 將之作為卷證一部分全部移送至本院,自應供告訴代理人楊 玉珍、朱清奇律師檢閱以保障告訴人之資訊取得權。則附表 一所示證據與檢察官所起訴被告劉柄宏涉嫌違反營業秘密法 等案件犯罪事實既並非毫無關聯,本院於審理時須依法踐行



證據調查,倘限制相對人楊玉珍朱清奇律師檢閱,顯已妨 害告訴人之卷證獲知權,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然此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 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是基於保 障聲請人之權益,聲請人就如附表一所示證物(除理由欄三 、㈠所示外)聲請法院對相對人楊玉珍朱清奇律師核發秘 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附表二部分:
本院依聲請人之釋明,認如附表二所示證物(除理由欄三、 ㈠所示外)涉及聲請人之商業機密或營業秘密,是該資料於 現階段可認確屬涉及聲請人之業務秘密或營業秘密,且依本 案現階段訴訟程序,尚難認為本案犯罪事實相關之證據。是 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就如附表二所示證物(除理由欄三、㈠ 所示外)限制相對人楊玉珍朱清奇律師檢閱、抄錄及攝影 ,並無妨礙告訴人之卷證獲知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1 條第1項、第13條第1項、第24條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 則第21條、第2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黃佳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准許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不得為抗告;其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附表一:限制相對人楊玉珍朱清奇律師抄錄及攝影部分,暨核 發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人聲請限制上開相對人檢閱部分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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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扣押│扣押物品名稱│扣案時│備註 │
│號│物品│及數量 │持有人│ │
│ │清單│ │ │ │
│ │編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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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劉柄宏電腦資│賴欽業│ │
│ │ │料1本(不含 │ │ │
│ │ │理由欄三、㈠│ │ │
│ │ │所示部分) │ │ │
├─┼──┼──────┼───┼──────────┤
│2│9 │電子產品(劉│賴欽業│ │
│ │ │柄宏電腦資料│ │ │
│ │ │光碟)1張( │ │ │
│ │ │不含理由欄三│ │ │
│ │ │、㈠所示部分│ │ │
│ │ │) │ │ │
├─┼──┼──────┼───┼──────────┤
│3│12 │除品名為「張│陳永祥│⒈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
│ │ │力活塞」圖檔│ │ 欣鍠公司設計圖檔1 │
│ │ │外之其餘欣鍠│ │ 本共11張,包含品名│
│ │ │機械公司設計│ │ 為「張力活塞」(日│
│ │ │圖檔10張(不│ │ 期為西元2005年6月 │
│ │ │含理由欄三、│ │ 20日)圖檔1張及其 │
│ │ │㈠所示部分)│ │ 他圖檔10張。 │
│ │ │ │ │⒉前述圖檔內,除品名│
│ │ │ │ │ 為「張力活塞」圖檔│
│ │ │ │ │ 1張限制如附表二編 │
│ │ │ │ │ 號6所示外;其餘圖│
│ │ │ │ │ 檔10張限制相對人楊│
│ │ │ │ │ 玉珍、朱清奇律師抄│
│ │ │ │ │ 錄及攝影。 │
├─┴──┴──────┴───┴──────────┤
│扣押物品目錄表卷頁:本院卷第283、303頁 │
│107年度保管字第5233號扣押物品清單卷頁:臺灣臺中地方 │
│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275號卷二第207至209頁 │
└──────────────────────────┘
附表二:限制相對人楊玉珍朱清奇律師檢閱、抄錄及攝影部分┌─┬──┬──────┬───┬──────────┐
│編│扣押│扣押物品名稱│扣案時│備註 │
│號│物品│及數量 │持有人│ │
│ │清單│ │ │ │
│ │編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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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賴欽業電腦郵│賴欽業│ │
│ │ │件資料2本( │ │ │




│ │ │不含理由欄三│ │ │
│ │ │、㈠所示部分│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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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巨宏送貨帳單│賴欽業│ │
│ │ │1本(不含理 │ │ │
│ │ │由欄三、㈠所│ │ │
│ │ │示部分) │ │ │
├─┼──┼──────┼───┼──────────┤
│3│4 │協照進貨憑單│賴欽業│ │
│ │ │1本(不含理 │ │ │
│ │ │由欄三、㈠所│ │ │
│ │ │示部分) │ │ │
├─┼──┼──────┼───┼──────────┤
│4│5 │下單明細1本 │賴欽業│ │
│ │ │(不含理由欄│ │ │
│ │ │三、㈠所示部│ │ │
│ │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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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電子產品(賴│賴欽業│ │
│ │ │欽業電腦郵件│ │ │
│ │ │資料光碟)1 │ │ │
│ │ │張(不含理由│ │ │
│ │ │欄三、㈠所示│ │ │
│ │ │部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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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欣鍠公司設計│陳永祥│⒈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
│ │ │圖檔其中品名│ │ 欣鍠公司設計圖檔1 │
│ │ │為「張力活塞│ │ 本共11張,包含品名│
│ │ │」之圖檔1張 │ │ 為「張力活塞」(日│
│ │ │(不含理由欄│ │ 期為西元2005年6月 │
│ │ │三、㈠所示部│ │ 20日)圖檔1張及其 │
│ │ │分) │ │ 他圖檔10張。 │
│ │ │ │ │⒉前述圖檔內,品名為│
│ │ │ │ │ 「張力活塞」圖檔1 │
│ │ │ │ │ 張限制相對人楊玉珍
│ │ │ │ │ 、朱清奇律師檢閱、│
│ │ │ │ │ 抄錄及攝影;其餘圖│
│ │ │ │ │ 檔10張限制詳如附表│
│ │ │ │ │ 一編號3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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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欣鍠公司資料│陳永祥│欣鍠公司委託陳永祥所│
│ │ │1本(不含理 │ │經營巨宏企業社製程
│ │ │由欄三、㈠所│ │加工憑單 │
│ │ │示部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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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物品目錄表卷頁:本院卷第283、303頁 │
│107年度保管字第5233號扣押物品清單卷頁:臺灣臺中地方 │
│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275號卷二第207至20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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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鍠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