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177號
PCDV,109,司執消債清,177,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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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郭玟君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李艾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如附表所示財產,以「債務人提出等值現款以代終止保險契約後,將保險契約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9年12 月8日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8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又債務人有如本院110年3月29日公告債權表所載已申報之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有本院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 。而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以其為要保人如附表所示之保 單,截至109年12月4日止保單價值準備金共為新臺幣(下同 )12,796元,此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 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卷可稽。債務人陳報願提出等值 之保單解約金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經核為兼顧債務人得繼 續受有上開保險利益之保障,故關於債務人如附表之清算財 團財產,應以債務人提出等值之解約金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 。
三、另債務人名下所有之銀行存款184元,因價值甚微,應認無 清算實益,爰不列入分配。又查債務人於109年8月21日就附 表編號2之保險契約曾辦理保單質借,質借金額為30,000元 ,經債務人表示願提出保單質借金額於清算程序中一併分配 ,並已提出到院,併此說明。
四、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 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函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 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司執消債清字000177號 清算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郭玟君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備註(試算至109年12月4日) 1 三商美邦保單(保單號碼:172200382388) 1 張 依據三商美邦陳報有保單解約金3352元。 2 遠雄人壽保單(保單號碼:1025098826) 1 張 依據遠雄人壽回復,保單解約金為94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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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